關于印發《漯河市農機系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制度》的通知
各縣區農機推廣服務中心,中心所屬各部門:
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農機安全生產事故,經研究,特制定農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制度,現將《漯河市農機系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漯河市農機系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制度》
漯河市農機推廣服務中心
2019年3月9日
漯河市農機系統安全生產事故
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強化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農機安全生產事故,保障農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漯河市農機行業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事故排查治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農機經營服務組織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確排查、建檔、報告、措施、治理、時限、監控、資金保障及使用、預案等事項,并組織落實。
農機經營服務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縣區農機部門在政府領導下,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及時協調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市、縣區農機部門對農機經營服務組織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八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農機經營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農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三類?!爸卮蟆保簽槲kU因素較多,管控難度較大,如發生事故,容易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發生多人傷亡事故;“較大”:為風險在受控范圍內,如發生事故,容易造成一般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一般”:為風險在受控范圍內,如發生事故,容易造成較小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但不會造成死亡的。
第九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范圍為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機經營服務組織。
第二章 農機經營服務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
第十條農機經營服務組織必須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內部職責分工,明確并落實單位、部門、崗位和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建立各個層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責任制。
第十一條農機經營服務組織每季度組織不少于一次全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結合實際適時組織隱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條農機經營服務組織必須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程,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認真開展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及時排查治理本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農機經營服務組織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分析、認定,制定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實事故隱患整改的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和必要的應急預案。
對于一般和較大事故隱患,農機經營服務組織應立即組織整改治理。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農機經營服務組織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并實施。隱患治理涉及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隱患的基本情況;
(二)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體措施;
(四)治理經費和物資保障;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職責分工;
(六)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農機經營服務組織主要負責人要保證事故隱患整改所必需的資金。
第十五條農機經營服務組織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農機經營服務組織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事故隱患的,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在進行治理整改的同時,及時向該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農機經營服務組織對于掛牌督辦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向下達責令停產停業監察指令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號的書面申請,經該部門審查同意,并辦理掛牌督辦的銷號手續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項目、內容、整改情況以及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的評估論證報告等。
第十八條農機經營服務組織必須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制度,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逐條登記、建檔,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所在監管部門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情況。
第十九條農機經營服務組織必須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制度,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及時向農機部門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由農機經營服務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條農機經營服務組織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制度。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農機經營服務組織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章 事故隱患督辦制度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報告、登記建檔、整改治理、落實責任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三條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臺帳,抓好整改的跟蹤落實。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農機部門接到農機經營服務組織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查處,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農機部門下達的限期改正或整改指令,應當在治理整改期限屆滿或農機經營服務組織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復查。
第二十六條對因非農機經營服務組織原因造成的無法靠單位自身能力完全排除的,或涉及面廣、整治難度大、危害后果嚴重的,以及農機經營服務組織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提請當地政府掛牌督辦。
第二十七條對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嚴格按照銷號程序,明確具體牽頭單位負責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整改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協調解決治理重大事故隱患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受理事故隱患舉報。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農機部門在組織開展農機經營服務組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互相配合。對所發現或接到報告的事故隱患,即交有關責任部門處理并記錄備案。
第三十條市、縣區農機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農機經營服務組織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統計分析情況報上一級農機主管部門,同時報送同級安全監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